案件概要
張某在某單位上班,單位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為了給家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休息日張某在某物流公司從事包裹分揀工作,物流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張某繳納工傷保險。在從物流公司下班途中,張某遭遇了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這起交通事故不僅帶走了張某,與他同行的配偶也在此次事故中喪生。家中留下了兩個年幼的子女和張某年邁的父親。交警大隊認定張某負該事故同等責任。
張某家人想為張某申報工傷并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無奈沒有證據,于是張家人申請了法律援助。南京市溧水區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法援律師將申報工傷所需材料仔細告知張某家人,但因事發突然,且張某配偶同時去世,張家人對張某與物流公司的勞動關系并不知情,也沒有他領取工資、勞動合同等書面證據。
法援律師只能將張某事故發生當天從物流公司下班的監控視頻,以及僅有復印件無單位名稱的臨時工簽到表,作為證據提供。提交申報工傷材料后,法援律師就有關情況多次與有關部門溝通后,張某被認定為工傷,物流公司未對工傷認定提出異議。
工傷認定生效后,法援律師幫助張某家人提起了勞動仲裁,仲裁請求:1.物流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43295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72320元;2.物流公司支付已發生的供養親屬撫恤金230856元,仲裁后每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9276元(兩個子女和一位老人按比例分配)。該撫恤金標準按照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如果物流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撫慰金,則主張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為1455343元。理由為:張某在該物流公司下班途中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構成工傷,張某的配偶也在該事故中也死亡,留下兩個年幼的子女和一位高齡老人,因該物流公司未給其繳納工傷保險,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物流公司賠償。
仲裁認定
張某生前在物流公司從事物流快遞分揀工作,于下班途中發生工亡,物流公司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張某的近親屬訴請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72320元符合法律規定,仲裁委依法予以支持;喪葬費支持39870元;因物流公司未能提供張某的工資標準,物流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仲裁委認可工資按照市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445元/月計算,張某的子女均未成年,張某的父親無勞動能力,相應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子女占40%、老人占30%,裁定物流公司每月支付給三人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分別為2416元、2416元和1812元,該撫恤金標準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標準適時調整。
法援律師點評
本案中,張某在兩個單位上班,其中一個單位雖然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但受傷時是在未繳納社會保險的兼職單位(即物流公司)下班途中。《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其就業的每一個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應當由其受傷時為之工作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所以物流公司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張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在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張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應構成工傷(工亡)。
關于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的問題,因為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因工死亡的賠償項目有三項: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前兩項賠償的規定較為明確,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則較為復雜。本案涉及到兩個未成年子女和一位高齡老人,法律援助律師通過查找相關法律法規,參考多個類似案例,在計算供養親屬撫恤金時最大程度地維護了張某及近親屬的合法權益,最終也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