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高溫不斷來襲,不少人頓覺酷暑難耐。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為進一步加強勞動保護,通過政策法規的形式賦予勞動者不少特殊的“高溫權益”。然而,這些“高溫權益”在一些用人單位不是被縮水,就是被高溫所蒸發。
那么,勞動者享有哪些具體的“高溫權益”,在這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怎么辦呢?以下案例告訴您:在應享受而沒有享受到“高溫福利”時可以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通過訴訟的形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總而言之,不能讓自己的“高溫福利”被“蒸發”。
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物品可一同享受
小曹是北京延慶區一家貨運公司的搬運工,每年夏季都得頂著烈日干活。一天,小曹聽人說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有高溫津貼,可自己從沒領過這筆錢,于是就找到公司老板想問個究竟。
老板的解釋是:每天給大家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溫飲料及保健用品,所花去的費用已遠遠超出高溫津貼的支出,再要求發給高溫津貼不合理。
【點評】
該老板的說法是錯誤的。
防暑降溫物品屬于勞動保護措施,高溫津貼則是對勞動者在高溫環境下的額外勞動消耗的補償。二者的功能完全不同,勞動者有權同時享受。對此,國家有關部門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進行了規范,各省也出臺了相應的規定。
北京市安監局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京安監發〔2014〕44號)指出:6-8月份發放高溫津貼,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因此,小曹有權要求按上述規定和標準享受高溫津貼。
勞動者拒絕露天高溫作業,企業不得解雇
魏某等人是某公司的室外施工員,每年夏天是他們最難熬的期間,有時候室外氣溫高達41℃,公司為了趕工程進度,也讓他們正常出工。當魏某等人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為由提出休息時,公司就以拒絕出工則解除勞動合同相威脅。
那么,勞動者有權拒絕露天高溫作業嗎?企業可以因此而解雇勞動者嗎?
【點評】
該公司的一系列做法均違法。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安全生產法》第51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本案中,該公司在室外氣溫高達41℃,已經危害魏某等人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還安排露天作業,且只是為了趕工期,并非“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情形,甚至還以不出工就解雇相威脅,這實質上是強令冒險作業。對于這種違法做法,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如果企業因此而解雇勞動者,則是錯上加錯,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高溫休息或者縮短工時,工資應照常發放
周某等人是某路政公司的養路工。2018年7月上旬,當地因連續高溫,公司決定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時,當日工作時間縮短為6個小時;達到40℃以上時,停止當日施工。周某等員工非常感激公司能做出這樣的決定,然而他們在領取7、8月份工資時,發現每月均少了近千元。對此,公司解釋說,高溫天休息或者工作時間減少了,工資自然也只能按實際工作時間結算。
【點評】
該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該公司決定高溫天氣下縮短工作時間或者停工休息,這值得贊許,但不能以此減發工資。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可見,在高溫環境下停止工作或減少工時,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高溫權益”,這和工資沒有必然聯系,就如同職工在法定節假日不上班照樣拿工資一樣。
該公司減發周某等人的工資,屬于克扣工資性質。周某等人有權要求公司補發。如果公司堅持己見,周某等人可以根據《勞動法》第9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進行維權。
員工高溫下中暑,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蔣某是一家酒店的外勤,主要工作是在酒店門外接待客人和指揮車輛停放。2018年7月初的一天,蔣某因頂著烈日工作時間過長,忽然暈倒在地上。經醫院診斷,蔣某為重度中暑,必須住院治療,可酒店不同意承擔醫療費。老板說,“沒磕著沒碰著”,中暑是其體質太差所致,這不能算工傷。后經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援助,蔣某如愿地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
【點評】
酒店老板的說法不對。
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規定,中暑屬于職業病之一。《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據此,蔣某在露天工作期間中暑,應當認定為工傷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職工在被醫院診斷為中暑后,應及時與單位聯系,提供相關材料,向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只有取得了《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才能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后會根據《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直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