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童工)在身體、心理方面的發育都不成熟,需要家庭、學校、社會給予特別的關愛、幫助和引導,但仍有少數企業違法使用童工。在第六十一個國際兒童節來臨前夕,嘉定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開展了企業違法使用童工的專項檢查。
在對一家餐飲企業進行檢查中,嘉定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監察員發現,該單位員工小魯進單位工作時可能未滿16周歲。經調查了解,小魯來自安徽山區,2003年4月20日出生,初中畢業后輟學在家,整日無所事事。小魯的父母覺得女兒也長大了,待在家中不如出去打工賺錢,還能補貼點家用,過完年后,就讓在上海打工的表姐帶她出來,讓表姐幫忙介紹個工作。2019年2月11日,表姐將小魯帶到自己工作的餐館,把她介紹給餐館的人事,人事覺得小魯比較機靈,加上招人不容易,對小魯的情況未仔細了解,就安排她做了服務員。
在經過細致取證后,監察員告訴該餐飲企業,該單位在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4月19日期間涉嫌使用童工,違反了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對該單位作出了行政處罰: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處以罰款,共計罰款10000元。餐館老板表示,以后一定會認真審核員工信息,杜絕使用童工。
使用童工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按照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小魯出生日期是2003年4月20日,應到2019年4月19日后才年滿16周歲,在該日期之前如果被企業招用,企業就存在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據嘉定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介紹,經過廣泛宣傳,不能使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已成為大多數企業的共識,但在一些規模較小、人員流動較大的小企業中,由于招用工不規范,審核不仔細,仍會發生使用童工的狀況。除了以上提到的處罰規定之外,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