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與黃某發生勞動爭議糾紛。2023年8月30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仲裁裁決,并告知雙方當事人,如對該裁決不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某公司于9月5日收到仲裁裁決書。
2023年9月14日,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公司無需履行案涉勞動仲裁裁決的內容。但南山法院審查后發現,某公司住所地位于前海合作區,南山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未予以立案,且及時告知某公司應向有管轄權的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前海法院”)起訴。
2023年12月15日,黃某向前海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執行已經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
2024年1月11日,某公司向前海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公司無須履行案涉勞動仲裁裁決的內容。
前海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某公司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且未被受理,不能被認定為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起訴訟。
即使某公司因認識錯誤,曾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但其在得知該法院無管轄權后,理應及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某公司無正當合法事由,在2023年12月15日收到本案強制執行通知及相關文件后,才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已超出法定起訴時間長達數月,應認定為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綜上,法院依法駁回某公司的起訴。該判決已生效。
【說法】
本案爭議點在于某公司的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勞動爭議案件的起訴期限,是指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之訴,其起訴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勞動爭議案件之所以設立起訴期限,在于督促當事人盡快及時行使權利,提高勞動爭議仲裁解決糾紛的效率,促使勞資雙方盡早結束處于爭議的不穩定狀態。人民法院對于勞動爭議案件的起訴期限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對于超過起訴期限的起訴,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即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后果是喪失了起訴權。
勞動爭議案件的起訴期限為自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勞動爭議案件的起訴期限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起訴期限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除非有正當合法事由,并由人民法院決定,才可以將被耽誤的時間予以扣除或順延。本案中,某公司在被告知南山法院無管轄權后,如及時向有管轄權的前海法院提起訴訟,前海法院將依法受理。但某公司卻拖延了數個月,在對方當事人已經申請強制執行后才向前海法院起訴,顯然不能被認定為具備正當合法的事由。
法院提醒,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應重點關注自己的起訴權,如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應在十五日法定期間內及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