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孔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職某商貿公司,從事業務開發工作。該崗位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不固定。公司規定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9時至18時,周六、周日休息,但公司不實行打卡制度。雙方約定孔某的月工資由底薪加提成組成,底薪為5000元,提成根據業績發放。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分別于2019年5月17日及6月19日各向孔某發放了2019年4月及5月工資。后孔某于2019年7月4日入職了另一家貿易公司,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孔某仍然在之前的商貿公司微信工作群中進行工作匯報。
孔某于2019年8月向商貿公司所在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申請,要求商貿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8月2日期間工資,并且支付2019年5月1日至8月2日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勞動人事仲裁委支持了孔某的兩個仲裁請求。商貿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爭議焦點
商貿公司認為,孔某最后一次在微信工作群中匯報工作的時間為2019年7月29日,但因其已于2019年7月4日與某貿易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故孔某在商貿公司的最后工作時間應為2019年7月3日。
孔某認為,雖然其于2019年7月4日入職某貿易公司,但是在商貿公司一直工作到2019年8月2日,正常匯報工作至8月2日,所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為2019年8月2日。
本案焦點在于孔某在商貿公司工作期限,即雙方勞動關系于何時解除。
★裁審結果
結合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2019年7月29日之前,孔某于每個工作日均在微信工作群中匯報當日工作,自2019年7月30日起,孔某再無任何形式的發言。因此,法院認定孔某在商貿公司的最后工作時間為2019年7月29日。商貿公司認定自孔某與某貿易公司勞動關系成立之日起,其與孔某的勞動關系自然終止,缺乏法律依據。商貿公司應當支付孔某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間工資,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點評
雙重勞動關系是指一個勞動者同一時期內與兩個不同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事實上存在兩個勞動關系,且每個關系都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勞動合同法》并未明確禁止一個勞動者在同一時期內與兩個不同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未將勞動者在同一時期與兩個不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列為勞動者的違法行為。但每個人的精力、時間有限,勞動者建立雙重全日制勞動關系,勢必對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產生影響,因此該條規定從另一方面也闡明了,雙重勞動關系均合法的前提是勞動者對完成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未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用人單位未提出改正的。勞動者在存在雙重勞動關系期間,在用人單位未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仍應履行其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支付工資等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