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含辛茹苦把子女養大,成家立業的子女竟想盡幺蛾子推卸贍養義務。海淀法院法官表示:無論簽訂任何協議、合同,都不可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案例一
兄弟協議誰要家產誰養老父
林老漢有大林和小林兩個兒子,他想把海淀區一套價值120萬元的房產過戶給大兒子,然后由大兒子贍養自己,但小林不干,聲稱誰敢和他搶房就砍誰。最終,兄弟簽訂一紙協議:林老漢名下的房產歸小林所有,小林付給大林補償款30萬元,此后父親跟隨小林共同生活,大林放棄家產的同時不再負擔父親的贍養責任。
可剛過一年多,林老漢病情惡化,兩次住院治療,開銷較大。為此,林老漢把大林告到法院,要求給付贍養費。大林拿出“兄弟協議”,拒絕支付贍養費。
法院進行多次調解,告訴大林“子女對父母具有法定的贍養扶助義務”,最終判令其每月給付林老漢贍養費400元。
案例二
父子商定“買斷”贍養費
王大爺已近8旬,老伴早年去世,其一人辛辛苦苦將一對兒女養大成人。兒子小王40歲結婚那年,與父親達成協議:一次性支付5萬元后,有關父親的贍養義務由妹妹一人承擔。
去年王大爺心臟不適臥床不起,小女兒剛大學畢業,工作還不穩定,小王曾經支付的5萬元贍養費早已用盡。協商未果,王大爺無奈起訴兒子,要求其承擔一定的醫療費和贍養費。小王答辯稱:贍養義務已經“買斷”,拒絕再支付任何費用。
法院判決認為,“買斷”協議無效。在強制執行階段,法官對父子二人進行多次調解,最終雙方和解,小王支付3萬元醫療費后,每月給付父親500元贍養費。
法官說法
贍養義務不可免除
我國婚姻法規定:“贍養父母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子女之間就父母贍養問題的約定不能對抗國家法律。”法官解釋說,無論子女一次性支付多少贍養費,按照法律規定“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給付贍養費”。
“很多子女在父母生前就約定遺產繼承,然后以遺產比例劃分贍養額度,這是法律不認可的。”法官指出,首先,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只有所有權人享有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處分的權利,如果房產是老人的,子女根本無權對房產進行劃分。而且,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即繼承是有時間點的,子女即使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也要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
還有一些老人會把房產贈與子女,結果得到財產的子女“翻臉不認人”。法官特別提醒,我國合同法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撤銷權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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