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近日,昌平區小湯山鎮某村村民程某來到小湯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詢。程某(女)和前夫結婚八年后離婚,四歲的女兒隨程某生活,前夫每月支付撫養費八百元。隨著女兒一天天的長大,開銷日漸增大,而且由于通貨膨脹,八百元已經不能滿足維持女兒的日常生活,后來女兒考上外地大學,花費急劇增加。于是程某向前夫提出增加撫養費,但前夫認為數額是當初定好的,不愿意增加。那么,女兒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前夫增加撫養費嗎?
法律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另行起訴。18.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本案中,由原定八百元的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實際生活水平,且由于女兒到外地上大學,實際需要已遠遠超過原定數額。那么此時程某的女兒可以要求父親增加撫養費,但應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進行。
法律提示:
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很多過去商定的撫養費數額已經不能滿足現今的生活需求,為此遇到類似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通過起訴來增加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