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孔某入職時與單位簽訂了協議,內容為雙方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孔某不要求單位為他繳納社保。單位會將相應的費用以工資的形式發放給孔某。但是,當孔某發生工傷之后,雙方因工傷待遇鬧上了法庭。職工自主放棄繳納社保的權益,這種協議能得到法律認可嗎?單位能否因為職工要求放棄社保免除繳納社保的義務呢?
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對此案進行宣判。法院判決該協議無效,單位應該支付孔某的工傷待遇。
孔某是北京某包裝公司職工,在入職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并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孔某不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將相應費用以工資形式向其支付。之后,孔某在工作中受傷,經鑒定為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拾級。同年,孔某離職,并因拿不到工傷待遇而申請勞動仲裁。通州區勞動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孔某工資、經濟補償金、工傷待遇。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提出其未為孔某繳納社會保險是依據孔某的個人申請,所以不同意支付孔某的工傷待遇。孔某承認與用人單位達成社保協議,而且協議上的簽字也是真實的。但是他表示,這是單位強迫他簽署的,并不是他個人意愿。
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達成“社保協議”,該協議實屬無效,勞動者以此為由離職,符合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根據相關法律,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因此判決北京某包裝公司支付孔某相應工傷待遇、經濟補償金等損失共計102833元。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用人單位已根據判決,支付孔某相關案款。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義務,雙方訂立的“社保協議”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社保制度,實屬無效。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需賠償其相應損失,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相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