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天津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工作人員行為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強化調解仲裁工作公正、公平的社會影響力。
《規范》所稱工作人員,指市、區、街道(鄉鎮)的調解組織聘任的從事勞動人事爭議辦理工作的人員和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聘任的專兼職仲裁員及其他輔助工作人員。
《規范》明確,工作人員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辦案程序,嚴守工作紀律,忠實履行職責,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主動接受監督,及時公正處理爭議糾紛。依法依規獨立辦案,不受其他組織或個人干涉,不得影響其他人員辦案,不得隨意發表預測案件辦理結果、有損相關法律文書嚴肅性和權威性的言論。
同時,工作人員應當嚴格落實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了解其訴求,耐心細致做好接待、登記、解釋等工作,做到有問必答、熱情服務,不得推諉、敷衍和故意刁難等。調解仲裁機構受理案件后,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合法、自愿、公平原則積極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協商調解,充分發揮協商調解在解決糾紛中的前端性、基礎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