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前和解”是指勝訴當事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在進入執行程序前,通過和解方式,與對方當事人就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達成一致意見,從而使案件不再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的一項矛盾化解機制。
近日,平定人民縣法院執行局通過“執前和解”工作機制,成功促成多起矛盾糾紛在執行程序前端化解,進一步提高執行工作效率,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司法需求。
據悉,申請執行人王某某與被申請執行人楊某某因房屋買賣事宜發生矛盾糾紛。經平定縣人民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確認楊某某欠王某某購房款定金及違約金,之后楊某某僅履行部分義務,剩余17000元一直未予履行,王某某遂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干警接到執行申請后,經審查認為該案事實清楚、雙方矛盾較小,且雙方當事人為多年同學關系,具有執前和解的可能性,在征求申請執行人同意后,將案件轉入執前和解程序。執行干警站在楊某某的角度,向其分析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可能對其征信及生活造成的影響,經過多次反復勸說和釋法明理,楊某某主動找到申請執行人請求和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該起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近年來,平定人民縣法院不斷探索完善“執行和解前置”機制,將多元化調處機制引入執行程序,對前置執行案件開展督促履行、執行和解、案件分流工作,推動執行矛盾化解關口前移,高效兌現當事人勝訴權益。截至目前,該院通過執前調解促使當事人和解案件93件,其中督促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33件。
平定人民縣法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不斷優化完善執前和解工作機制,深入推進執源治理工作,致力于將“末端執行”轉變為“源頭治理”,推動更多矛盾糾紛解決在源頭、化解在執前,為執行工作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