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工報消息,年近六旬、只有小學文化程度的來穗務工者張某在中某公司一家租賃站從事建材保管和養護工近20年。臨近退休,張某卻接到公司多次口頭通知,將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卻不出具書面通知。張某覺得補償金額過低,但因無法提供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以致多次向勞動部門投訴無果。他帶著焦慮和無助來到廣州市法律援助處申請法援,法援處經審查后指派北京市安博(廣州)律師事務所周睿律師承辦該案。最終,承辦律師充分運用“律師調查令”,讓受援人確認勞動關系的請求全部獲得支持,社保也被補繳,徹底解決了張某的后顧之憂。
周睿律師在詳細了解案情時發現,張某雖然工作了近20年,但不清楚所在單位的準確名稱;張某沒有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未繳社保、住房公積金,也沒有工作證和工牌;其工作時所使用到的文書等書證材料極其有限,僅有進出庫單,進出庫單上的單位名稱為某公司,又跟張某訴稱的單位并不相同;張某僅能提供的工資銀行流水卻沒有顯示發薪單位名稱;唯一的一張考勤表上的單位名稱是簡寫;其日常工作的地點并非用人單位總部而是下設的租賃站,租賃站沒有掛牌;張某自認為所屬的公司工商注冊地址卻查找不到。
廣州市法律援助處工作人員在國家工商信息網站上查詢發現,張某自認為所屬的用人單位曾4次更名,且公司下設多間子公司或分公司。要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卻無法搞清被申請人(被告人),無法明確勞動關系,這可讓大家“犯了難”。
為了明確仲裁(訴訟)主體,廣州市法律援助處與承辦律師多次研商,確定從工資發放的線索入手。在承辦律師指導下,張某到各處銀行查賬,終于取得近15年的工資流水,其中近5年的還查到了發薪單位名稱。
經當地勞動仲裁庭審理,只確認張某與中某公司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5月20日存在勞動關系,其他請求均被駁回。張某不服仲裁結果起訴至法院。因張某只能提供近5年顯示工資發放單位的銀行流水,其他15年的流水僅顯示代發行賬號。一審判決確認張某與中某公司自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存在勞動關系,中某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9368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承辦律師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獲得批準后,持調查令前往5家銀行調查,終于查到2005年8月1日以來張某發薪單位是中某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分公司這一關鍵證據。
在有力證據支持下,二審判決最終確認張某與中某公司自2005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存在勞動關系,中某公司應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共計128557元。為進一步維護張某的合法權益,廣州市法律援助處和承辦律師指導張某持二審判決書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某省社保主管部門申請追繳,中某公司最終補繳張某自2005年8月至2019年9月的社保。張某的合法勞動權益得到了有效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