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一家公司曾在2015年11月向我出具過欠薪條,言明在當年年底付清欠薪。因為公司沒有按時支付,我在2017年10月通過快遞向其寄送過討薪信件,且公司已經簽收。近日,我前往公司索要時,公司以超過了三年,已經過期作廢為由拒絕支付,并聲稱即使我向法院起訴,法院也不會支持。
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讀者:楊小菲
楊小菲讀者: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這里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指的是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向法院請求保護的法定期限。如果沒有在期間內行使請求權,法院將不再予以保護。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與之對應,員工向法院請求責令用人單位支付欠薪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如果出現對應的法定情形,可以在事發后重新計算。
結合本案,你的請求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取決于你通過快遞向公司寄送索要欠薪信件,是否屬于“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就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
而你已向公司發送信件、信件且由公司簽收,這就符合第(二)項規定之要件,訴訟時效自然應當從2017年10月起重新計算三年。據此,公司主張“過期作廢”的說法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