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以調整我的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崗位時,工資可按照新崗位人員的標準予以相應的變動。
近日,因為我經兩次考核都不能完成合同約定的任務,而同崗位的其他員工普遍都能完成,所以,公司決定對我調崗降薪。由于新崗位的工資不到原崗位的60%且工作環境與條件相對較差,我便以公司事先沒有和我就具體崗位、工資進行協商為由表示反對,但公司置之不理。
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讀者:凌婷婷
凌婷婷讀者:
公司的做法并無不當。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即勞動合同應當依約履行。
雖然勞動報酬的變更,屬于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的調整,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就是說,變更勞動合同不僅必須采取相應形式,還應當“協商一致”,與員工進行必要的溝通交流,了解員工的意愿。
本案中,公司沒有與你協商,更沒有征得你同意,便下調你的工資,似乎與法律規定相違背,其實不然。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知,法律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調整其工作崗位,乃至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權利。在調整工作崗位的前提下,員工工資標準隨崗位變化而變化是理所當然的。
對于什么是“不能勝任工作”,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六條規定:“‘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本案中,根據公司考核結果,你不能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相反,同崗位其他員工普遍都能完成。這就表明你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在此情況下,公司依據勞動合同中關于調崗降薪的約定,單方決定對你調崗降薪是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