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0年4月,李某入職某制衣有限公司擔任普工,公司和李某口頭約定每月基本工資為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加班費另外計算,多勞多得,公司通過銀行發(fā)放每月工資。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為李某繳納社保費。2016年11月1日起,李某沒有向公司請假便不再到公司工作,由于公司普工流動率較高,經(jīng)常有工人就這樣不辭而別,公司對此也沒在意,之后也未再向李某支付工資。
2017年8月17日,李某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之后不久,李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于2017年8月17日解除勞動關系、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8月16日工資及因單位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shù)取?br />
★爭議焦點
公司認為李某于2016年11月1日沒有向公司請假便不辭而別,其已自動離職,故勞動關系在2016年11月1日起就已解除,公司沒有義務支付之后的工資。
李某則認為自己從來沒有向公司提出過辭職,公司不和自己簽勞動合同,也不繳納社保,因此在2017年8月17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這個日期才是雙方勞動關系結束日期。
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即員工“自行離職”,勞動關系是否自動解除?如何確認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
★裁判結果
因制衣公司未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故李某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法院確認李某與制衣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勞動關系解除后,制衣公司應依法支付李某經(jīng)濟補償金。雖雙方勞動合同于2017年8月17日解除,但該勞動合同已于2016年11月1日開始處于中止狀態(tài),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年限應以實際工作年限為依據(jù)計算。因李某與制衣公司的勞動合同已于2016年11月1日中止,之后李某未向制衣公司提供勞動,制衣公司亦無義務支付李某工資。
★律師點評
在日常工作中,經(jīng)常會聽到員工不辭而別構成“自動離職”這一說法。什么是自動離職?勞動者自動離職是否意味著勞動合同就自動解除?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的規(guī)定分為三大類,即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勞動者單方解除中又包含了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中包含過失性辭退、無過失性辭退和經(jīng)濟性裁員三種情形?梢,并沒有“自動離職”這一法定情形。
解除權系形成權,一經(jīng)到達對方即生效,勞動合同即告解除。通知解除的方式可以有多種,但不管解除的外在形式是書面通知書、電子郵件或是手機短信,必須要有一個明確、清晰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在不辭而別、“自動離職”的情形下,勞動者并沒有向單位明確地表示出他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意思;用人單位方面也沒有向勞動者明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沒有通過辦理任何手續(xù)的行為來表明解除的意思。這種曖昧的態(tài)度使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處于一種不明朗的狀態(tài)。
作為形成權的解除權,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呈現(xiàn)。因此,如果雙方都沒有明確表明勞動合同解除,那么勞動合同仍然處于存續(xù)狀態(tài)。實踐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長期不來上班為由推定勞動者“自動離職”,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勞動合同解除的時間是指解除意思表示到達對方的時間,而非解除行為作出的時間。本案例中,雙方在李某不辭而別之后均沒有解除意思的表示,直到2017年8月17日李某通過解除通知書才作出其解除的意思表示,因此雙方的勞動關系2017年8月17日才歸于消滅,而非李某不辭而別的當天。
在日常工作中,用人單位碰到員工不辭而別的情形不能聽之任之,而應當通過“查明原因、告知履行、明確后果、適時處理”四個步驟進行及時處理,“自動離職”只會讓單位陷入被動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