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期,有離職員工王某舉報A公司加班費僅按1倍工資標準支付,涉嫌存在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接報后,嘉定大隊立即對A公司展開調查。
經了解,該公司為小微民營企業,員工有20人左右,實行標準工時制,未獲批實行其他工時制度。員工加班時間(包括法定節假日加班)均采取累計的方式,待公司業務空閑時再進行調休,年底未調休完的加班時間統一按1倍工資標準結算加班費。若員工中途離職,未調休的加班時間按1倍工資標準折算成加班費隨工資一并發放。據公司負責人介紹,公司應大多數員工的要求,采用上述“人性化”的調休方式,員工可以將平時的加班時間預存下來,特別是外地員工,一旦家里有事,可以利用公司“欠”他們的時間回家辦事。當監察員問及公司這樣操作方式,是否在規章制度里明確規定以及是否征求過員工的意見時,負責人解釋說,公司一直是這么操作的,員工是認可的,并未向公司提出異議,公司規章制度未涉及到調休的具體內容。隨后,監察員到公司對員工進行調查了解。有部分員工并不認可公司的做法,他們表示,加班加點就是為了多掙點工資,如果公司不安排調休并當月結清加班費,這樣就能拿到更多的工資,而且加班工資應按1.5倍、2倍、3倍的標準支付。隨后,監察員對公司負責人進行了政策宣傳,其表示已理解相關規定,也認識到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支付員工加班工資的情況,愿意馬上整改。一周后,公司按規定補發了員工加班費差額5萬余元。
【綜合點評】
近年來,監察員在檢查企業過程中,發現部分企業存在著類似做法,企業管理人員對勞動法律法規理解不深入、不透徹,隨意制定所謂“人性化”的規定,從而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ㄒ唬┌才艅趧诱哐娱L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ǘ┬菹⑷瞻才艅趧诱吖ぷ饔植荒馨才叛a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凡符合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必須分別按1.5倍和3倍工資支付加班費;符合第(二)款規定的,因法律沒有規定明確的調休周期,原則上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調休,沒有調休完的時間須按日或小時工資的2倍支付加班費。因該公司在規章制度中并未明確規定這一事項,故應及時結清加班費,待規章制度制定后方可執行。至于加班費基數,是按照員工正常的出勤月工資計算,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因此,企業在制定規則時,應當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優先考慮規則的合法性,而不能跳出法律只講所謂的合理性。否則,一旦發生勞動關系糾紛,輕則被員工舉報,受到勞動部門查處;重則引發群體性事件,導致停工停產,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