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我去年下半年入職公司,但公司一直沒有為我繳納社保。為此,我今年3月份去相關部門舉報了單位,單位以此為由逼我將工作交接給另一個同事,但不與我解除勞動合同,也不給我安排工作且不發放工資。
請問:我可以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索要經濟補償金嗎?
謝謝您的答復。
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您可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為由對用人單位提出自己的主張,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不同意給付補償金,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的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發生爭議的適用本法。您可以選擇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您也可以選擇就上述問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38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