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費于2016年5月7日進入上海LT公司工作,并于2017年6月12日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次日死亡,2018年1月23日老費的死亡被認定為工傷。2018年2月18日公司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請,要求領取工亡人員老費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與喪葬補助金,但因公司2017年8月23日才補繳2017年6月的社會保險費,市社保中心認定公司的申請不符合辦理條件,作出不能辦理的辦理情況回執(zhí)。后老費家屬向公司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獲得判決由公司向老費的家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但在申請執(zhí)行時,因公司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線索,法院終結了執(zhí)行程序。
2018年11月12日老費家屬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市社保中心于2018年11月23日對公司作出《催告通知書》。2018年12月18日市社保中心向老費家屬先行支付了上述費用,次日市社保中心對公司作出《責令償還通知書》,主要內容為:“……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責令你單位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將我中心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共計609586元予以償還……”但公司認為,其之后已經足額補繳了社會保險費,公司不應再承擔全部的工傷保險待遇。于是公司又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社保中心的上述責令償還的通知,并要求市社保中心承擔老費的工傷保險待遇。那么這種情況下,公司是否具有償還義務呢?
一、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權利人可申請先行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就本市而言,《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五十八條也做出相應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規(guī)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規(guī)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從業(yè)人員發(fā)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zhí)行文書的;(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該辦法第八條則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第七條規(guī)定按時足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因此,本文前述案例中,老費的家屬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向市社保中心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是具有法律依據的。
二、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可向責任單位追償。
當權利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費用后,還可以向責任單位進行追償,這是具有法律依據的。《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不僅明確了“先行支付”的規(guī)則,還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保經辦機構依法追償。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支付新發(fā)生的費用。”
我們從中可了解到,此種情況下“先行支付”的費用,最終還是要根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之原則,由用人單位最終承擔。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補繳了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僅僅支付新發(fā)生的費用,且并不能因此而認為只要補繳了工傷保險費用,用人單位就不必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這種追償機制,也有著一系列的程序性要求。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根據第六條規(guī)定提出的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fā)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規(guī)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
因此,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仍然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履行償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