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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盈利開設空殼公司,為不具備參保條件的孕產婦騙取生育津貼。近日,涉案公司8人因詐騙罪獲刑。虛構用工關系,是這類案件中社保代繳公司“騙”過社保機構,從而違規申領社保基金的關鍵環節。法官指出,若對這種行為不予以懲處,必然會使虛構用工關系騙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進一步蔓延,終將影響社保資金的安全,影響按規定有資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群的合法權益與社會和諧穩定。
沒在當地落戶,沒有工作,不具備參保資格,卻在申領生育津貼。誰在充當背后的幫手?
北京一公司開設空殼公司,虛構勞動關系,為36名不具備參保條件的孕產婦騙取生育津貼98萬余元。7月14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宋某等8人構成詐騙罪獲刑。
“希望該案給企業和個人以警示,社保代繳背后的法律風險不可忽視。”該案主審法官說。
空殼公司為“員工”申領生育津貼
2020年1月,北京市朝陽區醫療保障局接到朝陽區人社局的通知,得知有一家空殼公司,以偽造用工關系的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這家空殼公司名稱為北京成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成蹊公司”),該公司在網絡上發布信息稱可以幫助社會人員繳納社保費用,并收取服務費。但是,經調查,該公司并未有任何員工上班。在此情況下,該公司為36名孕產婦申領了生育津貼。
李某是其中一名孕產婦。“我沒有在成蹊公司入職,只是和該公司簽訂了一個假的勞動合同,由他們公司代繳社保金。”每個月李某通過微信給成蹊公司轉賬1600 元,這部分錢包括社保金和給該公司的服務費。孩子出生后,她通過成蹊公司領取了約2.3萬元生育津貼。
警方調查發現,成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同時也是北京磐博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磐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蹊公司沒有實際辦公地址和業務,也沒有實際經營,其存在就是做個人社保業務及人員掛靠使用。
“磐博公司通過廣告、平臺網絡、拉客戶、熟人介紹等方式,找到不具備資質但想在北京繳納社保的客戶,隨后將這些客戶信息錄入公司系統,作為成蹊公司的員工。”宋某承認,“他們不來公司上班,公司也不發放工資。”
對于能報銷生育津貼的客戶,成蹊公司還為她們報銷生育津貼。“一共違規報銷了大約98萬元,每個客戶會收1000元至1500元手續費,有一部分報銷款公司會抽成1000元至2000元。”宋某供述稱。
虛構用工關系成騙保關鍵環節
庭審中,宋某并未認罪。他承認領取生育津貼的36人并不是自己公司的員工,但他認為自己的行為并不是詐騙,“事前代繳社保費用的目的,僅為不讓社保斷繳”,“是幫助她們申領”。
現實中,一些非在職職工,或者因故不能在當地落戶的人,選擇通過掛靠單位代繳社保,以獲取當地的各項待遇。事實上,這種代繳方式存在很大的風險,情節嚴重的涉嫌刑事犯罪。
“生育津貼作為國家給勞動婦女這一特殊群體的補貼,必須以被保險人系單位在職員工為前提條件,無勞動單位的個人不能享受生育津貼待遇。”宋某等人詐騙案主審法官李佳麗說。
“宋某等人采用虛構用工關系的手段騙取社保機構的信任,非法將生育津貼處于自己實際控制、支配中,應當認定為非法占有。”李佳麗解釋,“至于其后是否將生育津貼又支付給涉案產婦、支付金額多少、事后是否存在逃避返還所騙取財物等行為,這些都是騙取錢財行為既遂后的分配、退還問題,不影響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266條的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記者查詢相關案例發現,虛構用工關系,正是這類案件中社保代繳公司“騙”過社保機構,從而違規申領社保基金的關鍵環節。
2020年6月,北京市醫保局、北京市公安局聯合通報了兩起虛構勞動關系騙保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某科技公司虛擬在職人員并偽造虛假的用工合同,為這些“虛擬員工”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支出273萬余元。另一案例中,某人力資源管理公司同樣是通過虛構勞動關系的方式,先后為2800余人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業務,其中1400余名參保人員已違法申領生育津貼、報銷生育醫藥費和基本醫療醫藥費,涉案金額751.1萬元,該公司負責人等6人因涉嫌詐騙罪被批捕。
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是最大隱患
記者在某電商平臺以“社保代繳”為關鍵詞,搜索發現不少代繳服務信息。其中一店面客服表示,辦理社保代繳收取服務費一年700元。該客服特別提到,代繳期間不建議使用醫保,“因為沒有勞務關系,醫保局一旦查到會被列為騙保”。
勞動法律師、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姚均昌接到過多次關于代繳社保的咨詢。他告訴咨詢者:除了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從民事角度來講,這種掛靠代繳對個人和企業來說都有風險。
“代繳企業和個人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就是最大的隱患。一旦遭遇企業斷繳后‘跑路’,或者發生工傷等事故,個人很難有保障。”姚均昌說。
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起因代繳社保引發的訴訟案件。該案中,喬某所在的公司通過第三方公司代繳了其社保。喬某發生工傷后,社保機構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018年6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認為,社保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代繳職工社會保險不合法。根據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判決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享受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
“我國現已規定了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來保障其基本社會福利待遇,也有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制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李佳麗強調,“即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可能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空間,但這并不意味著像宋某等人這樣,在掙取手續費、克扣部分生育津貼等營利動機的驅使下,虛構用工關系申領生育津貼的行為不應受法律規制。”
“若對這種行為不予以懲處,必然會使虛構用工關系騙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進一步蔓延,終將影響社保資金的安全,影響按規定有資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群的合法權益與社會和諧穩定。”李佳麗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