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女子嚴某用請病假方式消極對抗,并在病假期間出境游,被公司發現后解除勞動合同,嚴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未果訴至法院。13日,蘇州常熟法院對外通報,嚴某的上訴請求被法院駁回。
嚴某在蘇州常熟市的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工作,從2013年底開始,其所管理的車間多次發生質量問題引發國內外多個客戶投訴,公司認為嚴某作為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此承擔責任。雙方為此進行了協商,嚴某同意調職調崗,但不同意公司對其降薪。
為了緩和勞資雙方的僵持局面,公司安排嚴某自2014年6月開始帶薪休年假20天,可嚴某并不領情,反而以盆腔炎、腰椎間盤突出(PNP)、支氣管炎等疾病為由開啟長病假模式,并向公司方提交了每次檢查的醫院病假單、門診病歷、部分醫藥費發票,公司也在三個月的病假時間內按嚴某原來的經理崗位標準支付了全額月工資。
對此,公司管理層也存有疑慮,針對同一醫生開具的幾份病假單,向相關醫院展開調查。醫院方很快給予了回音,并出具了一份關于嚴某病情的說明,內容為“患者腰椎間盤突出診斷基于現有門診病歷記錄不符合診療常規”。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嚴某在未與公司發生爭議之前一直能夠正常出勤且偶有加班,在發生爭議之后卻在長達三個多月的時間內分別以盆腔炎、PNP、支氣管炎、腰腿疼等病癥向公司請病假(其中一名醫生連續開具多次病假單),前后行為之反差體現了其與公司存在消極對抗之意,且醫院開具的部分病假證明書確存在片面夸大的成分,不具有嚴謹性。
其次,嚴某在病假期內竟還能遠赴馬來西亞一周,其在境外期間所開具的病假證明書及病歷是通過非正常方式和途徑獲得。
綜上,法院認為,公司方依據管理規章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與嚴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充分,程序得當,符合法律規定,故對嚴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