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務工人員李女士咨詢稱,她所在的公司實行在手機APP里打卡制度。最近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通知李女士,她最近的打卡都不在公司設定的考勤打卡范圍內,因李女士沒有按規定打卡被視為曠工,公司將與她解除勞動關系。李女士問,公司可以將員工未按規定打卡視為曠工并解除勞動關系嗎?
針對李女士咨詢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精倫律師事務所楊志元律師。楊律師認為: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否則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楊律師表示,在實際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通常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為保護勞動者的權利,維護穩定的勞動關系,法律嚴格限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因此,員工未按規定打卡視為曠工,能否解除勞動,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故,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將未按規定打卡視為曠工列為屬于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則用人單位可以據此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但應當注意的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單位在制訂規章制度時應當經過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其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解除勞動關系的依據。
綜上,楊律師認為: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將未按規定打卡視為曠工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且規章制度的制訂已經經過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則用人單位可以據此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