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記者從貴州省人社廳獲悉,《貴州省勞務派遣合規用工指引》(以下簡稱《用工指引》)已于日前印發,此舉旨在逐步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引導勞務派遣單位依法依規開展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用工單位依法依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
《用工指引》指出,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需要強調的是,此處所述用工總量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如子公司、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公司等分支機構)應單獨核算用工比例,不能整個集團公司打包核算;企業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相關勞動者計入本企業勞務派遣人數。
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履行相應義務,需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屬跨地區派遣的,應保障被派遣勞動者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相應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勞務派遣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如果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用工指引》明確,被派遣勞動者有如下情形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療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至勞務派遣單位。此外,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值得一提的是,勞務派遣單位招用被派遣勞動者,在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與被派遣勞動者應當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