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和2024年20項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4年7月1日起,提高天津市失業保險金等待遇發放標準。
領取期限處于第一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1680元提高到1730元;領取期限處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1640元提高到1690元。
在其他待遇標準方面,2024年6月1日(含)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1008元提高到1038元。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主創業,申請領取最多不超過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按照營業執照發照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2024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經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最多不超過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24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申請時間在2024年7月1日(含)后的,按新標準確定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申請時間在7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確定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