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為你花的每一分錢,都是我們夫妻共同財產,我有權利讓你還回來!”這是電視劇《三十而已》中的一句經典臺詞。當電視劇情節在現實中真實上演,丈夫給第三者的錢能要回來嗎?
5月6日,安國市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受理一起原配起訴第三者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王某偶然間發現丈夫張某與李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雙方交往期間,張某多次通過微信、銀行轉賬等方式向李某轉款共計10萬余元。“這10萬多元都是我倆辛辛苦苦攢下的,他說給別人就給別人,我怎么能咽下這口氣!”王某氣憤地對法官說道。
后來,張某與李某分手,張某多次懇求妻子再給其一次機會,王某念在孩子和多年感情的份兒上,也決定挽回這段即將破碎的婚姻。“但是,給出去的錢我必須得要回來!”王某態度十分堅決。整理完相關證據后,其一紙訴狀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丈夫張某向李某的贈與行為無效,要求李某返還張某贈與的財產。
案件受理后,訴訟服務中心調解員聯系上了李某。“我是和張某交往過,但是這些錢是張某自愿給我的,我又沒向他要。況且,我還給他轉過賬呢,這些錢我不能給他。”面對調解員的詢問,李某振振有詞。調解員將普法貫穿于整個調解過程中,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為出發點,結合情理和法理,充分向李某釋法明理:“你和張某的交往發生在他和王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他將夫妻共同財產給你的行為在法律上叫無權處分,不僅違背了夫妻忠誠義務,侵犯了王某的財產權利,還明顯和公序良俗不符。這贈與就是無效的,你應該還回去。”聽了調解員講解的相關法律規定和相關判例后,李某態度有所緩和。調解員趁熱打鐵,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扣除李某支付給張某的款項,李某返還王某7萬余元,并當場履行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