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因為思念男友,在公司處于生產旺季、人手緊缺的時候,我偽造醫院證明向公司請了一周病假。我返回上班后,得知真相的公司依據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且已公示的規章制度,按照“員工連續曠工超過三天構成嚴重違紀,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并拒絕支付經濟補償”之規定,以我的行為構成曠工為由,決定解除我的勞動合同。
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讀者:趙萍萍
趙萍萍讀者:
公司之舉并無不當。
一方面,你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辫b于簽訂、履行勞動合同屬于民事活動的一種,自然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它要求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時,都應該要秉持誠實、善意,不詐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諾言。而你在公司生產處于緊張狀態的情況下,不顧公司人手緊缺,為了與男友相會,偽造醫院證明請假,并導致公司因不明真相而準假,無疑與之相違。
另一方面,公司有權將你解聘。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即只要用人單位制訂的規章制度,經過民主制定程序,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對勞動者具有約束力。正因為公司關于“員工連續曠工超過三天構成嚴重違紀”的內容符合上述規定,決定了公司可以將此作為判斷依據。
鑒于公司是由于受你欺詐而準假,也就意味著準假違反了公司的真實意愿,準假決定自然無效,你的行為當屬曠工。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即公司單方對你的解聘行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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