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言不合就斗圖”的“表情包”已成為互聯網潮流,但若使用不當,也會陷入侵權糾紛。5月7日,記者采訪杏花嶺區人民法院馮建軍法官,請他結合近期的一起“表情包著作權侵權案”,為大家解讀關于“表情包”的一些注意事項。
隨意轉載會侵權
近期,省高院發布一起“表情包著作權侵權案”。廈門某信息公司通過授權取得了“萌娃表情包”的著作權。2022年,該公司發現,我省多家微信公眾號文章中使用了“萌娃表情包”中“棒”的表情圖片,在媒體發布涉案“表情包”公眾號文章后,一些平臺進行了轉載,文章末尾注明了來源,并作出類似“侵刪聲明”。
該公司將11家涉案單位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對“萌娃表情包”作品的侵權行為,刪除侵權文章,并判令各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
接到法院傳票后,多被告不認為自己侵權。有的表示,涉案“表情包”在網上可以搜索到,且沒有明確禁止使用的說明;有的認為,自己的文章已注明來源,且作出“侵刪聲明”,可以免除侵權責任;還有的解釋說,是從其他媒體處轉載的文章,自己不是侵權主體,不構成侵權。
因為原告遠在廈門,法院采用線上立案、線上遠程開庭的方式審理。庭審中,法官認為,本案中雖然在涉案文章鏈接末尾都注明了來源,但僅僅是保障了作者的“署名權”,“侵刪聲明”并不能免除侵權責任,未經允許的轉載行為,不論是第幾手轉載,都侵犯了“表情包”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最后,在法官主持調解下,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案件撤訴結案。
法官給您提個醒兒
隨著網絡交流和表達形式的日益豐富,單純的文字描述已不能滿足人們豐富的心理活動,網民用時下流行的明星、影視、動漫為素材,制作成“表情包”。那么,制作“表情包”的行為是否侵權?
馮建軍說,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制作“表情包”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制作使用,則侵犯了他人肖像權。
馮建軍進一步解釋,“表情包”雖然是網絡流行符號的一種,但一旦上升到法律層面,未經授權使用就可能承擔侵權責任。“表情包”也是一種產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在此,法官提醒網民注意:
制作“表情包”并發布在平臺上,提供有償下載服務時,需要獲得“表情包”本人即肖像權人的許可,不要隨意制作、使用或轉發扭曲、丑化他人肖像的“表情包”;
作為被制作成“表情包”的肖像權人,若自己的肖像被惡意扭曲、丑化制成“表情包”且被大量轉發,造成自己社會評價降低,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正當權利;
作為發布“表情包”的平臺方,應當盡到審核義務,對于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權、名譽權的“表情包”,應禁止發布并警示“表情包”的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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